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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

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

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
1993-12-06

    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。
    1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   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

   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    2  引用标准

    GB/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


    3  标准值

   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
    等效声级LAeq: dB

4 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

    4.1 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高级别墅区、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。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。


    4.2 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


    4.3 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


    4.4 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


    4.5 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(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)限值也行该类标准。


    5  夜间突发噪声

    夜间突发的噪声,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。

    6 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

    6.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。


    6.2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


    7  监测方法

    按GB/T 14623执行。

附加说明

  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
  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、郭秀兰、孙家麒、陈光华、赵仁兴。

  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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